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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中国消费者报》推出“3·15判例”系列报道,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释法、普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2019年3月,山西消费者吉女士到郑州华领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华领医美”)咨询了解隆鼻手术。
华领医美向吉女士推荐了“膨体+半肋鼻综合术”的手术,还详细讲解了膨体假体和硅胶假体的区别。吉女士感觉膨体假体效果更好,最终选择了膨体+半肋鼻综合术。
膨体和硅胶是两种不同的假体材质,价格亦不同。因为膨体假体的价格高,华领医美称她更适合用膨体假体。膨体是特有的微孔结构,人体组织细胞和血管是可以长入其微孔,形成组织连接,如同自体组织一样,一般3周后就特别稳定,不松动,不透光,价格偏高。硅胶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它的特点具有透光性,易滑动,术后易松动,下坠,歪斜的可能性会大,价格相对便宜。
2019年3月7日,吉女士向华领医美微信支付了整形费用33176元,并接受了隆鼻手术。术前,吉女士向华领医美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膨体,均得到肯定的回答。
但术后,吉女士发现鼻子不对劲儿,不像华领医美之前承诺的那样,术后吉女士的鼻子“假体偏斜明显、松动度大还透光”。吉女士又前往郑州人民医院、郑大一附院、郑大附二院挂号咨询,经医生确认植入的隆鼻假体不是膨体,而是硅胶假体。kb体育
吉女士认为,本期望提升自身形象,不曾想整容变毁容。华领医美在病例中也明确载明,实施的是“膨体+半肋鼻综合术”的手术。随后她将华领医美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返还整形费用33176元,赔偿整形费用的三倍即99528元,及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针对这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2020年6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2020年8月26日,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华领医美辩称,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并没有过错过失,不应当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给吉女士注入的就是膨体,吉女士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作出的“关于郑州华领医疗美容医院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显示,“…隆鼻术所使用的硅胶鼻部假体,取得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法院认为,华领医美对吉女士进行隆鼻术,吉女士交纳治疗费,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美容服务法律关系。
双方约定进行“膨体+半肋鼻综合术”,但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作出回复称使用的是硅胶而非膨体。华领医美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在为吉女士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确认华领医美向吉女士赔偿其已收取隆鼻术费用33176元的三倍即99528元。吉女士要求被告返还手术费33176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华领医美辩称为原告植入的是约定的膨体而非硅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华领医美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华领医美上诉称,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关于郑州华领医疗美容医院
法院认为,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作出的“关于郑州华领医疗美容院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与吉女士所购买的服务内容不相一致,且未告知,系消费欺诈行为。一审判决华领医美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kb体育关于“更正的声明”,该声明华领医美在一审时已向法庭提交,但未提交原件,吉女士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同时华领医美在一审时也未向法庭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kb体育应视其对权力的放弃。故华领医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3月2日,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消费者也已经拿到三倍赔偿。
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整形机构签订协议时,要把整形项目及使用的材料写清楚,选择的医生也要明确具体。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避免整形机构在实施整形手术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或者手术时临时更换不具备整形外科手术的医生主刀。
同时消费者要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在出现整形手术失败或没有达到整形机构承诺的预期效果时,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若整形机构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整形机构要承担整形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3·15判例 隆鼻假体被“掉包”!法院判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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